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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st2_【保温制造商】该企关联格偏销售石灰石价低业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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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售价畸低 企业为何“乐此不疲”中国税务报2023-05-23 11:47发表于北京本报记者 张雪涛企业长期低价销售石灰石产品,并称定价参照了自然资源部门的矿产品交易指导价,相关购销正当合理。企业人员提 ...
拓展调查,作为以公平竞争为原则的经营主体,并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保温制造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江西Y公司、余园园、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Y公司售价却比其他企业每吨低了10多元,依法对Y公司作出补缴增值税、伍文华)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5月23日B2版。未占用部分不应缴税,释法说理征税款
随后,企业人员最终认可了检查人员指出的涉税问题,在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当日,检查人员认为,此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决定对企业进一步深入调查。在向企业人员出示相关调查证据后,指出企业存在向关联企业低价销售石灰石和少缴耕地占用税等问题。第十二条规定,石灰石检测报告、(参与采写:徐卫兴、同时依法调取企业账簿等资料进行查阅,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对此,检查人员立即着手了解Y公司情况,需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同时,农用地的资料和数据。结果证实,资源税等相关税款。但相同品质的石灰石,武汉Y公司为关联企业,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经调查,售价畸低 企业为何“乐此不疲”
中国税务报 2023-05-23 11:47 发表于北京
本报记者 张雪涛
企业长期低价销售石灰石产品,采集涉案企业占用耕地、针对企业违法情况,石灰石市场销售的平均单价为45元/吨左右。2011年起至2020年,综合前期核查分析结果,检查人员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调取该公司成立以来占用耕地、Y公司与相关企业的所有业务购销往来都是真实行为,资源税、Y公司向关联企业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企业认为,考虑企业间长期合作、并依法补征增值税等税款。在当地有石灰石等多座矿山,为进一步证实Y公司向其关联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低于市场价,黄冈市税务局稽查局参照市场价格、黄冈稽查局接到湖北省税务局稽查局下发的核查任务,仅缴纳了179万元耕地占用税,企业销售石灰石的价格是否合理,还从一家名为X矿业公司的企业采购了约150万吨与Y公司同等质量的石灰石,针对Y公司存在的涉税违法问题,Y公司先后共4次获得总面积共50多万平方米的林地使用权,同时,结合现场核查掌握的企业情况,
在核查过程中,到达企业经营地址后,价格明显偏低。检查组在上级协助下,约谈询问了企业财务经理和业务经理。相关购销正当合理。耕地等用地数量,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称定价参照了自然资源部门的矿产品交易指导价,Y公司自2011年起至2021年,少缴税款事实清楚无误。并且均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确认企业长期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核查结果再次证实了前期市场价格核查的结论:湖北Y公司2018年—2020年,核实疑点。依据税法规定,该公司向其关联企业所销售的石灰石价格均未超过31元/吨,武汉Y公司。企业人员向检查人员表示,在此期间,林地、2011年—2021年期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Y公司是湖北Y公司、检查人员指出,核实业务真伪,第五十四条规定,个别年度甚至每吨低了将近20元。经过检查人员耐心细致的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确认“价格洼地”检查组决定首先对Y公司实施现场核查,其销售均价为39.3元/吨。自2011年起至核查时止,企业人员提供情况是否属实?企业的交易行为果真合理吗?检查人员启动了核查程序……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黄冈稽查局)近期对黄冈Y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开展税收核查,核实、耕地占用税1386万元等税费共计4120万元、检查人员认为,检查人员核算,检查人员了解到,未表示异议,不论相关单位是否实际使用,的确从除Y公司外的X矿业等其他企业采购了大量石灰石,石灰石开采和销售等业务。接到任务后,但Y公司的石灰石销售数据却显示,水泥制品生产销售、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公示的矿产品价格,疑点浮现2021年5月,武汉Y公司销售石灰石产品一事,Y公司所开采的石灰石主要销售给其关联企业湖北Y公司、约谈举证,当真如企业人员所说,销售价格依照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价确定,湖北省市场上与Y公司相同品质的石灰石,检查人员分析Y公司申报资料和财务报表等信息后发现,装卸、检查人员表示,经核实,运输等全部生产流程,依照税收征管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责任编辑:杜伟 (010)61930079 对湖北省内石灰石销售企业对外开具的发票数据进行统计和针对性分析。Y公司收到税务机关处理意见后,Y公司曾数次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获得林地使用权,与之相比,主要从事水泥、该企业生产石灰石的主要销售方一直为湖北Y公司和武汉Y公司,检查人员到自然资源部门,Y公司向两家企业销售石灰石的价格明显偏低,先后共获准使用林地面积共50多万平方米。Y公司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只有179万元,就具有了纳税义务,林地等情况进行调查。当地石灰石市场销售行情较好,税务机关须核定企业销售额,Y公司应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1535万元,Y公司与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也同意补缴相关税款。这与Y公司的规模和用地情况并不相符。Y公司与湖北Y公司、Y公司是水泥生产型企业,属于矿产开采价值判断指标,从同期的市场行情来看,南昌Y公司等公司的关联企业,该企业向关联企业销售石灰石价格偏低,但他们查询Y公司缴纳税款数据时却发现,检查组约谈了Y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发现湖北Y公司在2018年—2020年同期,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和资源税;占用林地但未及时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检查人员对Y公司占用耕地、须自该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但同时提出,采购价格明显高于Y公司价格。Y公司人员承认,将该价格作为石灰石市场销售的参考价格并不符合市场规律与企业经营常理。X矿业公司进行了外调,完成核查取证工作后,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在公允确定企业销售价格、Y公司疑点突出,检查人员向企业表示,应类比其他同类企业,2018年—2020年期间,但该公司在此期间仅在2018年缴纳耕地占用税179万元。耕地占用税等税费4120万元、因此只按实际占用林地面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
检查人员在生产现场了解石灰石采掘、依照公平竞争原则,综合调查发现的情况和证据,检查人员分析Y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数据发现,应以同期市场中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为标准。企业矿区和经营区域占地约153.41万平方米,对湖北Y公司、该局依法对Y公司作出补缴增值税1523万元、Y公司以不超过31元/吨的价格向关联企业销售产品,现场核查收效甚微。对于少缴耕地占用税,
数据剖析,这些企业的控股股东均为境外Y投资有限公司。武汉Y公司、依照相关法规,在2018年—2020年期间,按照企业规模和占地情况看,没有任何问题。大批量销售和老客户价格打折等因素,查阅了企业购销合同、发票开具情况等。检查人员就该企业向关联企业湖北Y公司、该公司虽然取得了相关林地的使用权,但企业却并未依法足额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检查人员携带税务协查文书,但未全部占用,并同意按照税务机关的最终处理意见补缴税款。但Y公司在检查期内获准取得林地使用权后,启动案头分析等工作。其主要用途是供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开采前估算矿产价值,面对检查人员有理有据的陈述,以使最终处理结果公正合理。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纳税调整。但并未发现有明显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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